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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修繕漏水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周珮琦

  • 原告
    梁佩婷
  • 被告
    楊剛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642號原   告 梁佩婷 被   告 楊剛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修復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市○○街00巷0 弄0 ○0 號房屋漏水所需費用,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會同原告進入桃園縣桃園市○○街00巷0 弄0 ○0 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進行修繕工程」,然並未提出修復漏水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如鑑價報告或估價單),致本院無從就其該項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並按此估價金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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