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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13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13號

聲請人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相對人
佳欣生技藥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炳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委託通路行銷合約書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經相對人於102 年7 月12日具狀抗辯本院無管轄權,依同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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