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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再小字第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鮑安洋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貿商新城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再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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