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鮑安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貿商新城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與理由欄中關於「102年度桃小再字第1號」、「民國113年7月3日」之記載,均應分別更正為「102年度桃再小字第1號」、「民國103年7月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准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