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再小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再小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鮑安洋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貿商新城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再小字第1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貿商新城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