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再簡聲字第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溫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再簡聲字第3號

聲請人
金永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肇逢
相對人
鄭立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3323號支付命令,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惟系爭債權尚有疑義,今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再審,並由本院以102 年度桃再簡字第5 號審理中,且上開案件一旦執行,將恐有難以回復原狀之虞。為此,請准裁定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51859 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前開再審之訴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起前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7日以裁定駁回原告即聲請人之訴,是以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洵無所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再簡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