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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337號

返還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337號

原告
吳清醮
被告
品豪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月21日所為之再開辯論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指定之言詞辯論期日中「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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