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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4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422號

原告
鄧力維即傑元企業社
被告
麗源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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