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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0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048號

上訴人
葉昌銘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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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國印
被上訴人
黃昱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8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載明上訴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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