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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3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324號

上訴人
竣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雲
被上訴人
張顯盛即欣盛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孟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9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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