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3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324號
- 上訴人
- 竣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雲
- 被上訴人
- 張顯盛即欣盛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李孟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9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