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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8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885號

原告
邱雲祥
原告
黃美玲
被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曹李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4 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 紙在卷可憑,又本件並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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