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1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103號

原告
成功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阿約
被告
駿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新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2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