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2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69號
- 原告
- 邱雲祥
黃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69號
黃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