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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7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76號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
漢昕資訊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丁璟翰(原名丁漢強)
被告
丁璟翰(原名丁漢強)

      胡韵婕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54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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