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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9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曾名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90號

原告
全風空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林招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錦隆、陳志聲、陳榮信、陳清景、晟興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螺旋式空壓機(WOLF 50 HP)2 臺、冷凍式乾燥機(宙升AD-050)1 臺、冷凍式乾燥機(祐僑YC-50AS )1 臺及空氣桶(1260L )2 臺之價值等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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