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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6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607號

聲請人
世詮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東昇
代理人
許恭誠
相對人
黃崧瑋

兼法定代理 黃文聰

      翁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之民事案件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黃崧瑋於民國102 年2 月17日某時在其住處以電腦使用FOXY點對點分享軟體下載「步步驚心」之電磁視聽影像至自己之電腦,並將自己電腦成為分享連線電腦之一,使不特定之人均得傳輸或接收該電磁視聽影像,擅自公開傳輸該視聽著作,侵害聲請人公司之著作權,而相對人翁淑娟、黃文聰為相對人黃崧瑋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民法第187 條及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6 萬30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係屬著作權所生侵權之爭議事件,依前開法條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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