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金壽豐
- 相對人
- 興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基松
涂溢芸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為聲請,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上揭法律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