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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1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16號

聲請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相對人
興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基松

      涂溢芸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為聲請,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上揭法律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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