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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2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吉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欽
相對人
寶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勝

      吳雪卿

      林中屏

      林雅雯

      江秀華

      王美蕊

      梁山蔣

      楊金得

      許顏華菊

      朱明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債務,聲請人曾以100 年度司執全八字第259 號對相對人之機器為假扣押,嗣後於101 年12月17日撤回上開程序,依法查封標的物應返還相對人,為相對人已遭命令解散,送達相對人之通知函皆因招領逾期致無法送達而遭退件。爰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8 條第2 項分有明定。查相對人已於民國99年6 月22日解散,且未向本院聲報選任清算人,而該公司股東為林連勝、吳雪卿、林中屏、林雅雯、江秀華、王美蕊、梁山蔣、楊金得、許顏華菊與朱明江,有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寶展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相對人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查本件聲請人所為通知之意思表示,並未向相對人全體股東為之,應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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