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周順益

  • 原告
    沈榮彬
  • 被告
    超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建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沈榮彬 相 對 人 超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順益 蔡德霖 許哲綸 相 對 人 曾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給付票款等事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131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超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曾建雄連帶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 年度桃簡字第1312號卷宗審查後,原告即聲請人沈榮彬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800元,是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0,800元,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簡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