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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9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97號

原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被告
十方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應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21,735 元,係屬同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應經法院調解之民事事件,依同法第424 條第1 項規定,本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二、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街0 巷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相對人並於102 年8 月21日具狀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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