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再簡聲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再簡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金永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肇逢
- 相對人
- 鄭立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3323號支付命令,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惟系爭債權尚有疑義,今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再審,並由本院以102 年度桃再簡字第5 號審理中,且上開案件一旦執行,將恐有難以回復原狀之虞。為此,請准裁定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51859 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前開再審之訴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起前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7日以裁定駁回原告即聲請人之訴,是以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洵無所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