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再簡聲字第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再簡聲字第3號

抗告人
金永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肇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立明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費用,如逾期不繳,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再簡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