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再簡聲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再簡聲字第3號
- 抗告人
- 金永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肇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立明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費用,如逾期不繳,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再簡聲字第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立明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費用,如逾期不繳,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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