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勞小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26號原 告 陳俊民 被 告 建名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傑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