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勞小字第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32號
- 原告
- 李永清
- 被告
- 宏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32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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