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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勞小字第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32號

原告
李永清
被告
宏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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