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勞小字第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34號
- 上訴人
- 欣長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芳娟
- 被上訴人
- 李增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之規定,於小額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之受僱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而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1 日,應至103 年1 月9日即已屆滿。然上訴人卻遲至103 年1 月13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狀所附之本院收狀章1 枚附卷可稽,已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