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勞小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4號
- 上訴人
- 証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淑卿
- 法定代理人
- 李錫沛
- 被上訴人
- 陳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6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 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