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國簡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國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威騰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八德市公所、陳錦榮、新公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