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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國簡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國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威騰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八德市公所、陳錦榮、新公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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