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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1104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104號

上訴人
時代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涵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度桃小字第1104號與被上訴人林金加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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