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11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104號
- 上訴人
- 時代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志涵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度桃小字第1104號與被上訴人林金加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