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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11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129號

原告
祺嵇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祺
被告
第一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783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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