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11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129號
- 原告
- 祺嵇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祺
- 被告
- 第一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宇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783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