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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337號

返還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337號

原告
吳清醮
被告
品豪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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