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3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337號
- 原告
- 吳清醮
- 被告
- 品豪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月21日所為之再開辯論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指定之言詞辯論期日中「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