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422號原 告 鄧力維即傑元企業社 被 告 麗源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