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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749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少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749號

原告
昶景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金菊
被告
丸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又起訴不合程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本院前於民國102 年7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2 年7 月17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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