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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764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764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訴訟代理人
郭勁良
訴訟代理人
吳聲揚
被告
王清枝即宏元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 年11月18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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