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8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800號
- 原告
- 金順成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中山
- 被告
- 御龍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進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金順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順成機電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