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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80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800號

原告
金順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山
被告
御龍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金順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順成機電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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