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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82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溫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820號

原告
柳寶成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被告
郭傑即洋洋全方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004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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