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8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820號
- 原告
- 柳寶成
- 訴訟代理人
- 劉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碧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志偉律師
- 被告
- 郭傑即洋洋全方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004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