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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溫宗玲

  • 原告
    柳寶成
  • 被告
    郭傑即洋洋全方位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820號原   告 柳寶成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顏碧志律師 郭志偉律師 被   告 郭傑即洋洋全方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004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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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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