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820號原 告 柳寶成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顏碧志律師 郭志偉律師 被 告 郭傑即洋洋全方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004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