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0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048號
- 上訴人
- 葉昌銘
- 被上訴人
- 添億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高國印
- 被上訴人
- 黃昱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8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載明上訴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