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168號上 訴 人 圓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王皓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特先進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3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