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上 訴 人 柏虹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進熔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與被上訴人福盈科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6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判決,提起上訴,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4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3,3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從而,本、反訴所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共計為11,74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