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
- 上訴人
- 柏虹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進熔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與被上訴人福盈科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6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判決,提起上訴,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4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3,3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從而,本、反訴所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共計為11,74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