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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

上訴人
柏虹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進熔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與被上訴人福盈科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6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判決,提起上訴,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4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3,3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從而,本、反訴所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共計為11,74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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