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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2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293號

原告
家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琠
訴訟代理人
楊麗華
被告
尚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下午3 時0 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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