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3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32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張顯盛即欣盛工程行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竣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雲
- 訴訟代理人
- 郭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嗣本院於102 年5 月2 日當庭諭知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詎被告即反訴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102 年5 月2 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即反訴原告之反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