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林姿秀
  •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雲

  • 上訴人
    竣鈦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張顯盛即欣盛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324號上 訴 人 竣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雲 被 上訴人 張顯盛即欣盛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孟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9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邱志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