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林姿秀
- 法定代理人張麗雲
- 上訴人竣鈦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張顯盛即欣盛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324號上 訴 人 竣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雲 被 上訴人 張顯盛即欣盛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孟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9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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