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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4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曾名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456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被告
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振春
被告
榮來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三郎
被告
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馨儀
被告
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東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榮來車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元,及自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票面金額自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貳佰元,及自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榮來車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九,由被告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二,由被告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九。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由被告榮來車業有限公司(下稱榮來公司)、輝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輝明公司)、永崴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崴公司)所簽發,並均經被告瑞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瑞翔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 下稱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不獲兌現,為此爰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3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且被告榮來公司、輝明公司、永崴公司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就此為之主張堪信為真。再參以被告瑞翔公司法定代理人已去向不明,期日通知書均係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衡情應不可能向原告為清償等情,本院審酌上開書證與原告所述相符,並綜合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條、第126 條、第131 條、第133 條及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9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由被告榮來公司、輝明公司、永崴公司所分別簽發並經被告瑞翔公司背書之系爭支票,因原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為付款提示而未獲兌現,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瑞翔公司各與榮來公司、輝明公司、永崴公司連帶給付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第2項、第3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支票號碼  │  發  票  人  │  背  書  人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付 款 人    │  提示日  即  │
│號│          │              │              │(新臺幣)│              │              │  利息起算日  │
├─┼─────┼───────┼───────┼─────┼───────┼───────┼───────┤
│ 1│YMA0000000│榮來車業有限公│瑞翔國際租賃有│640,000元 │101 年6 月22日│台中商業銀行楊│101 年6 月22日│
│  │          │司            │限公司        │          │              │梅分行        │              │
├─┼─────┼───────┼───────┼─────┼───────┼───────┼───────┤
│ 2│CA0000000 │輝明營造工程有│同上          │422,625元 │101 年5 月24日│第一銀行樹林分│101 年5 月24日│
│  │          │限公司        │              │          │              │行            │              │
├─┼─────┼───────┼───────┼─────┼───────┼───────┼───────┤
│ 3│ED0000000 │同上          │同上          │266,460元 │101 年7 月2日 │華南商業銀行林│101 年7 月2 日│
│  │          │              │              │          │              │口分行        │              │
├─┼─────┼───────┼───────┼─────┼───────┼───────┼───────┤
│ 4│DA0000000 │永崴機械工程有│同上          │316,200元 │101 年7 月2日 │第一銀行樹林分│101 年7 月2 日│
│  │          │限公司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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