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619號原 告 利達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溫思廣律師 蘇清文律師 被 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0月4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