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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6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溫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619號

原告
利達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被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0月4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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