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6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619號
- 原告
- 利達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銘
- 訴訟代理人
- 張馻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溫思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文律師
- 被告
-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0月4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6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0月4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