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6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67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劉佩璇
- 訴訟代理人
- 駱亮諭
- 被告
- 御軒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豪
- 被告
- 全欣菸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叁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伍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以其持有由被告御軒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御軒公司)所簽發,並經被告全欣菸酒有限公司(下稱全欣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下稱系爭支票)而涉訟,因系爭支票所載付款地均為本院轄區,依首開規定,本件訴訟自得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附表編號2 之支票應自民國102 年5 月11日起算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將利息起算日變更為102 年5 月13日,其餘請求不變。上開變更,核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伊持有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不獲兌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就此為之主張堪信為真。
六、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條、第126 條、第131 條、第133 條及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9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由被告御軒公司簽發並經被告全欣公司背書之系爭支票,因原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為付款提示而未獲兌現,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新臺幣357,300 元、328,5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七、從而,原告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支票號碼 │ 發 票 人 │ 背 書 人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付 款 人 │ 提示日 即 │ │號│ │ │ │(新臺幣)│ │ │ 利息起算日 │ ├─┼─────┼───────┼───────┼─────┼───────┼───────┼───────┤ │ 1│UA0000000 │御軒國際有限公│全欣菸酒有限公│357,300元 │102 年5 月10日│聯邦商業銀行大│102 年5 月10日│ │ │ │司 │司 │ │ │竹分行 │ │ ├─┼─────┼───────┼───────┼─────┼───────┼───────┼───────┤ │ 2│UA0000000 │同上 │同上 │328,500元 │102 年5 月11日│同上 │102 年5 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