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徐雍甯
- 法定代理人簡瑞瑞
- 原告李肇祿
- 被告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734號原 告 李肇祿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李劉玉嬌 被 告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瑞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複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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