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734號上 訴 人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瑞 送達代收人 黃榮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肇祿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5,5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