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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87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875號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蔡曜謙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被告
廣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邱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1月6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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