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8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875號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訴訟代理人
- 蔡曜謙
- 訴訟代理人
- 鄭穎聰
- 被告
- 廣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邱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1月6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87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1月6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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