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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何宗霖
  •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林邱玟

  •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廣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875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蔡曜謙 鄭穎聰 被   告 廣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邱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1月6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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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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