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何宗霖
- 法定代理人李明新、林邱玟
-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廣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875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蔡曜謙 鄭穎聰 被 告 廣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邱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1月6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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