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8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885號
- 原告
- 邱雲祥
- 原告
- 黃美玲
- 被告
-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森
- 訴訟代理人
- 曹李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4 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 紙在卷可憑,又本件並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