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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林涵雯
  •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 原告
    邱雲祥
  • 被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885號原   告 邱雲祥 黃美玲 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曹李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4 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 紙在卷可憑,又本件並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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