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9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947號
- 上訴人
- 邑舍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小薇
- 上訴人
- 李悠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銘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